关于加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0-04-02 17:06:57    文字:【】【】【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关于加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的通知

医保发[2019] 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有关要求,开展好医疗保障领域行风问题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疗保障系统行风问题,通过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国家医疗保障局决定在全国范围进一步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结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医疗保障工作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的运行和监管体系,打造忠诚担当、服务为民、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医疗保障工作队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思想引领。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行风建设当作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深刻领会加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意义,紧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持续推进行风建设。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医疗保障政务服务存在的备案种类多、所需证明材料多、办事流程不够简化规范、手工报销手续繁琐且时间周期长、医保费用拨付不及时、咨询渠道不畅通、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工作作风有待加强等问题,认真摸底排查,立行立改,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坚持便民高效。大力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公开标准和时限,完善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减少服务对象排队时间和跑腿次数,显著提高群众满意度。

坚持标本兼治。树立行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思想,切实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行风建设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形成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共同推进、共促行风建设的良好格局,保持常态,久久为功,打造群众满意的医疗保障服务。

(三)工作目标

2019年,开展好医疗保障领域行风建设专项整治,形成全系统干部人人重视行风、处处体现行风的良好局面;全面梳理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精简证明材料,规范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事时间,加快制定标准化工作规程,探索实施“好差评”制度,让群众办事更加透明高效、舒心顺心。

2020年,实现市(地)域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各级医疗保障服务事项“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基本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好差评”制度,医疗保障系统干部队伍能力素质明显提升,服务作风显著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行风教育。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宗旨意识,强化使命担当,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开展行风学习教育,把行风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对照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找准服务差距,不断增强做好医疗保障工作、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全面梳理清理政务服务事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编制权力清单、规范政务服务行为等相关工作,参照《医疗保障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见附件1)的格式和事项,对本辖区内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严格按照“放管服”要求进行优化精简,制定本地区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报上一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最终形成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明确省、市、县三级办理层级。

(三)减少证明材料和手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六个一律取消”要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工作,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和手续进行全面清理,从源头上彻底清除无谓证明。可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办理人提供证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办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各界意见,并明确该事项取消期限。

(四)优化规范医疗保障服务流程。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通过整合服务环节、压缩办理时间等措施,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强化多部门沟通联系,推进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一网通办、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对所有政务服务事项都要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内容,细化到每个环节,并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

(五)积极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加快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将医疗保障各项政务服务事项推送到互联网端和移动终端,实现“网上办”、“掌上办”。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动政务服务整体联动、全流程在线,做到线上线下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实现“聚合办”。积极推广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应急服务,畅通优先服务绿色通道。积极推进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网上办理。拓宽异地就医备案渠道,提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推进医疗电子票据的使用,逐步实现手工(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网上办理。

(六)全力打造优质服务窗口。加强窗口规范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设备,科学设置功能服务区,合理配置叫号机、自助办理设备等便捷化设施,为群众提供良好办事环境。强化窗口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工作纪律、文明用语、服务禁语。推广综合柜员制,实现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办联办,减少群众重复排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避免群众来回跑腿。缩短服务半径,推进经办窗口前移,推动服务业务下沉,推广同城通办。落实服务大厅带班值班制度,推行场景监控、现场评价,畅通咨询、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窗口服务满意度。

(七)加快实施“好差评”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国医疗保障服务“好差评”相关政策制度,做好落实、监督、评价及总结等工作,尽快推进“好差评”工作运转。鼓励各省先行探索建立医疗保障服务“好差评”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医疗保障系统行风满意度评估,做到工作目标向群众公开,办事流程向群众承诺,工作绩效由群众评价。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加强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全国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有关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把加强行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负责同志对行风建设负主体责任,统筹行政、经办力量成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行风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加强行风建设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路线图。

(二)强化监督评价。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分析研判、约谈通报、奖优罚劣”的行风建设落实机制,加大明察暗访和曝光力度,每年对各地行风建设开展情况集中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向全系统通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实名曝光负面典型。各省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开展社会满意度评价,加大调研暗访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行风建设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完善问题整改、问责追责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三)加强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建立与医疗保障制度相适应的经办服务体系,完善经办机构保障机制,加快整合城乡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系,积极探索与医疗保障统筹层次相适应的经办服务体系。各省、地市级经办机构要做好本区域内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指导工作,明确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职责。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干劲不松。

(四)抓好队伍建设。不断加大对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以比促练、以练促用,培养一批业务精、技能强、能力优的业务骨干。关心一线窗口人员工作生活,加强正向激励,医疗保障系统评比表彰活动向一线窗口单位和人员倾斜。结合“好差评”制度实施,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五)严肃执纪问责。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坚决纠治政务服务中“吃拿卡要”、办事效率低等问题,逐一排查经办机构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同时,做好与本级纪委监委机关的汇报沟通工作,及时移送违法违纪问题线索。

(六)做好宣传引导。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切实保障行风建设工作顺利实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社会反映的医疗保障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舆情,及时妥善处理。组织开展广泛宣传,及时总结各地加强行风建设的有效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打造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品牌。

(七)明确时间进度。各省应于今年9月底前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本省加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的工作方案;10月底前,完成本省医疗保障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梳理清理工作,将全省事项清单报送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10月底前,对照《全国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自查表》(见附件2)完成自查,并报送行风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在11月底前对各地行风建设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作出评估。国家医疗保障局每年将以适当方式调度评价各省行风建设情况,并视情况通报评价结果。各省在行风建设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加强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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