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0-07-17 14:01:29    文字:【】【】【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标准》及《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经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7月7日会议决定,修订朝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后的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设立公积金账户应提供的要件:

(一)营业执照原件;

(二)法人身份证原件(法人在外地可提供复印件和本地负责人原件);

(三)盖有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的印鉴卡片。

二、设立公积金账户的程序:(一)建户单位持所需要件到住房公积金申请建立账户;(二)住房公积金执法人员到建户单位进行核查,是否真实;

(三)核查真实后为该单位建立账户。

第二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一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应提供的要件:

(一)加盖公章的新增人员开户清册;

(二)新增人员审批表。

第三条 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涉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除身份证件号码升位等一般性信息变更外,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应亲自到场办理。集中封存并轨户职工应由本人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或办事处申请办理。

应提供的要件:

(一)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职工信息变更说明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户号、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应信息;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应提供的要件: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书,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应信息;

(二)单位缴存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和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或办事处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办理缴存登记注销的单位应提供的要件: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书,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账号、注销前账存人数、注销前月缴存额、注销原因、个人账户去向说明、联系人信息;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或办事处应对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二)单位归集暂存款余额为零。

第二章 缴存

第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应提供: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基数变更清册,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个人账户号、证件号码、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应信息、经办人、联系电话。

第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单位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申请书,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应信息。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缴审批表,包括单位名称、补缴人数、补缴金额、补缴原因、补缴起止时间、经办人、联系电话、审批意见等信息;

(二)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缴清册(明细)。

第九条 单位连续2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条 单位连续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单位缓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办理降低比例缴存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申请书,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账号、原缴存比例、新缴存比例、降低原因、降低期限、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三)单位连续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证明材料。

办理缓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书,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账号、单位月应缴额、职工月应缴额、申请缓缴期限、单位职工累计缓缴额、住房公积金缓缴原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三)单位连续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发生记账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办理错账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因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单位申请发起错账调整,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供错账调整申请书,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账号、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并对单位汇缴或补缴错误的原因进行说明、错账调整涉及的职工意见;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或办事处对单位错账调整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

(三)审核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或办事处根据单位申请进行错账调整操作。

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或办事处操作错误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或办事处发起错账调整,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或办事处错账责任人填写错账调整申请书,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账号、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并对单位汇缴或补缴错误的原因进行说明;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或办事处审核通过的,办理错账调整手续,并告知错账调整涉及的单位或职工。

因其他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责令营业部或办事处办理错账调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缴存户可通过网上营业厅、官方微信、手机APP、12329语音服务热线、支付宝、查询机等方式查询缴存户公积金信息。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结息日(6月30日),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住房公积金利息采用积数计息法按下列公式计算:A=B×C/360

式中:A---利息,利息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B---累计计息积数,累计计息积数为每日余额合计数;

C---年利率(%)。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由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及《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朝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辖区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一年之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具有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职工租赁朝阳市辖区内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困难的;

(六)离(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九)出国(境)定居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两次及以上的,不支持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相同房屋所有权人的同一套房除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年支外,只允许提取一次;不同房屋所有权人的同一套住房一年内(自提取之日起计算)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夫妻双方共同提取视为1次)。相同房屋所有权人的同一套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可再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依照第(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依照第(四)项规定提取时,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和户籍所在地无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和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工作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未婚缴存职工不予提取。

职工依照第(五)项规定提取时,支取范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大病范围参照医疗保障部门界定(未经医疗保障部门核销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提取条件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金额。

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以千元为单位计提,且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以千元为单位计提,且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应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支付房租,且不得超过提取限额(每月不超过900元)。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对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困难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金额(自费部分)。

第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提取条件的,在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四章 提取申请材料

第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可通过提交书面申请、网络或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九条 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三)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四)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一年之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已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全额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能出具增补面积款发票的,需提供房屋拆迁协议书、增补面积款发票;不能出具增补面积款发票的,需提供房屋拆迁协议书、增补面积款收据、结算单和征收办证明;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六)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七)持外地购房材料提取的,需提供相关购房材料、职工及配偶的户籍证明或购房地养老保险缴存证明(需加盖公章)或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需加盖公章)。

(八)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九)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十)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第十一条 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

首次提取办理后,再次办理只需提供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和还款证明。

一次性提前结清银行购房贷款余额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三个月之内有效)。

第十二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

一次性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余额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三个月之内有效)。

第十三条 无房职工租赁朝阳市辖区内自住住房支付房租,能出具相关无房产证明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及配偶名下公积金缴存地和户籍所在地无房产证明;不能出具相关无房产的证明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户口本、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租赁提取承诺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第十四条 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困难的,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医院的诊断书和经医保报销的该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住院病历。

第十五条 离退休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司法部门冻结且已到法定离退休人员,在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卡。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人员,还需提供离退休证明。

第十六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就业失业证。

第十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就业失业证。

第十八条 出国(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证明或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第五章 提取申请时间

第二十条 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2、购买再交易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3、购买保障性住房,应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申请。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或取得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6、购买拍卖住房,应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7、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应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申请。

第二十一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提前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应自取得贷款结清证明三个月之内申请。

第二十三条 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取得无房证明或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并取得相关证明后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困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退休、出境定居和死亡的提取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

第六章 受理审批

第二十六条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应符合规定方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准予受理并返还申请材料原件: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准确规范,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一致,真实齐全。

2.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金额符合要求。

3.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业务证明材料内容清晰可见。

4.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已加盖印章。

5.提取受托人代办的,不超出委托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七章 提取支付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准予提取的,应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即时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的,提取申请人可到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第三十条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公积金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公积金被骗提或为当事人骗提公积金提供便利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日施行,由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贷款资格条件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在职职工,购买住房一年以内,可向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在12个月内无购房支取记录。

(二)信用良好。申请人及配偶需满足:1.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连续逾期不超过90天,累计逾期不超过10次;2.申请贷款之日起前5年内,公积金业务系统不存在连续3期或连续两年累计6期的逾期记录;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内无失信行为相关信息;4.非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黑名单人员;5.没有骗支骗贷公积金行为。

(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各类债务余额与申请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债务额度以信用报告记录为准。月还款额不超过稳定收入的50%,有稳定收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或子女可作为子女或父母贷款时的共同还款人(如信用不良,不具备共同还款人资格)。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认定标准,缴存公积金者,以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收入;未缴存公积金者,所在单位为其缴存养老保险的认定收入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所在单位未为其缴存养老保险的认定收入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月最低工资;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拨付的实际工资认定收入。

(四)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一次(含)以下。

(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六)缴存人的父母或子女(未缴公积金)购买住房,可用缴存人的现有住房做为抵押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比例参照二手房执行。

(七)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户籍地(朝阳)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同一套房屋办理过公积金购房支取业务后,未再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再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二条 贷款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公积金最高可贷款80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最高可贷款50万元。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一)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现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最高贷款额度为所购房屋总价的80%;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以下,最高贷款额度=90×每平方米价格×80%、(实际面积-90)×每平方米价格×70%;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最高贷款额度=90×每平方米价格×80%、54×每平方米价格×70%、(实际面积-144)×每平方米价格×60%。

(二)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最高贷款额度为所购房屋总价的70%;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以下,最高贷款额度=90×每平方米价格×70%、(实际面积-90)×每平方米价格×60%;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最高贷款额度=90×每平方米价格×70%、54×每平方米价格×60%、(实际面积-144)×每平方米价格×50%。

(三)贷款额度不应超过借款人与配偶缴存公积金余额总和的25倍,余额总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四)取消申请人第三次(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五)借款人夫妻双方信用(不含住房贷款)连续逾期超90天,或各类信用累计逾期超过10次的,贷款比例降低10%。

第三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男性借款人可计算到65岁,女性借款人可计算到60岁。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的,贷款最长年限还需满足不超过共同还款人退休后10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执行。目前执行利率为:贷款年限在5年以内的(含5年),按年利率2.75%执行;贷款年限在5年以上的,按年利率3.25%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五条 还款方式

采取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法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在申请贷款时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贷款合同生效后直至贷款结清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逐月冲抵当月贷款本息。贷款一年后,可选择用现金或公积金账户余额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部分偿还贷款,每次必须是万元的整数倍。

第六条 贷款资料

贷款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资料和购房资料两部分。

(一)申请期房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原件;

4.结婚证原件;

单身的借款人提供:

(1)未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个人未婚承诺书;

(2)离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及以下资料:

①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

②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件;

(3)丧偶单身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5.申请人配偶无公积金但单位为其正常缴存养老保险,提供养老保险缴存流水,申请人配偶已退休,提供退休证及银行三个月工资流水;

6.夫妻双方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简版)原件;

7.如需父母或子女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以及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夫妻双方信用报告。

8.如申请异地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水。

9.最低20%以上的购房付款收据原件;

10.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11.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书原件。

(二)申请现房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原件;

4.结婚证原件;

单身的借款人提供:

(1)未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个人未婚承诺书;

(2)离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及以下资料:

①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

②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件;

(3)丧偶单身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5.申请人配偶无公积金但单位为其正常缴存养老保险,提供养老保险缴存流水,申请人配偶已退休,提供退休证及银行三个月工资流水; 

6.夫妻双方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简版)原件;

7.如需父母或子女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以及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夫妻双方信用报告。

8.如申请异地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水。

9.全额购房付款发票原件;

10.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三)申请已过户的二手房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原件;

4.结婚证原件;

单身的借款人提供:

(1)未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个人未婚承诺书;

(2)离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及以下资料:

①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

②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件;

(3)丧偶单身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5.申请人配偶无公积金但单位为其正常缴存养老保险,提供养老保险缴存流水,申请人配偶已退休,提供退休证及银行三个月工资流水; 

6.夫妻双方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简版)原件;

7.如需父母或子女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以及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夫妻双方信用报告。

8.如申请异地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水。

9.如为父母或子女购房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及所购房屋资料的原件;

10.购房契税发票原件;

11.过户后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12.房产交易申报单。

(四)申请未过户的二手房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买卖双方的夫妻身份证原件;

2.房屋买卖双方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卖房人银行卡原件;

4.房屋买卖双方结婚证原件;

单身的借款人提供:

(1)未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个人未婚承诺书;

(2)离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及以下资料:

①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

②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件;

(3)丧偶单身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5.申请人配偶无公积金但单位为其正常缴存养老保险,提供养老保险缴存流水,申请人配偶已退休,提供退休证及银行三个月工资流水;

6.夫妻双方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简版)原件;

7.如需父母或子女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以及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夫妻双方信用报告;

8.如申请异地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水;

9.未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10.二手房买卖契约1份;

11.朝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书(过户后提供);

12.购房契税发票原件(过户后提供);

13.过户后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过户后提供);

14.二手房交易信息一览表(过户后提供)。

第七条 贷款程序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为:①咨询→②受理→③审批→④签订合同→⑤房产抵押→⑥银行放款→⑦按月还款→⑧结清贷款→⑨房产解押。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交前款所列的相应资料。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批准,然后通知借款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最后由管理中心划拨贷款。

第八条 服务承诺

(一)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贷款申请到通知借款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抵押回件后3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中心划拨资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行业管理制度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留存15%的银行支付准备金。如果准备金比例不足15%时,将减缓放款进度,如果准备金比例不足10%时,将停止放款,直到备用金比例达到10%以上时再陆续放款。

(二)借款人自贷款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所有贷款放款手续办理完毕。否则,按照借款人放弃贷款申请处理,删除贷款信息。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由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按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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