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法院八条规定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3-20 16:14:47    文字:【】【】【

        本报讯 (刘海超 记者 薄熙惠)今年以来,凌源市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精神,积极营造尊商、扶商,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结合法院职责,采取八条措施,依法全力保障凌源社会稳定和服务、促进经济振兴发展。
  该院要求,凡涉及诉讼的营商环境案件,一律启动“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行,依法全面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凡涉及破坏营商环境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侵犯财产权犯罪等,坚决打击,始终坚持高压打击态势。凡涉及营商企业案件,一律慎用强制措施,禁止滥查封、滥扣押、滥冻结;确需采取措施的,应尽可能适用司法限制登记、禁止权利变更等“活封”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该院规定,凡涉及审理营商环境案件,一律先行运用调解方式方法化解纠纷,同时与基层调解组织密切配合,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进行矛盾化解,促使营商环境案件更好地通过多元化调解机制解决。凡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不正当履行职责等具体行政行为,坚决依法予以纠正,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凡涉及公共事业及社会民生的营商环境案件,一律在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才能采取扣押、罚款等强制措施。对医疗、教育、卫生以及供暖、供电、水利等被执行部门及单位,严禁扣划专项资金或经营、周转金等必备款项,保障其正常运转和经营,坚决杜绝“打死一片,救活一家”的逆发展现象。凡涉及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的营商环境案件,建立法院与政府之间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方面的促进作用,妥善处置“僵尸企业”。

辽ICP(备) 10202468号-1 

辽公网安(备) 21138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