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幼恤孤”往事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12-25 16:35:24    文字:【】【】【
“慈幼恤孤”往事
赖晨

  

  

  

  据考证,烽火戏诸侯中的褒姒幼时是一名弃婴。

  儿童是弱势群体,所以早在西周许多古籍文献中,就有许多保护儿童的法律。《周礼·秋官·司刺》的“三赦”首款,即赦免年纪幼小的犯罪儿童。《礼记·曲礼上》也规定,7岁以下的儿童就算犯了罪,也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至春秋战国时期,由于连年战乱,人口死亡率大幅度增长,造成了诸侯各国土地大片荒芜,劳动力空前短缺的局面。为此,各诸侯国均颁布了许多保护或者救助儿童方面的法律。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在葵丘之会与诸侯盟誓的第三条就是“敬老慈幼,无忘宾旅”。他还任用管仲推行“九惠之教”,其首要的两条是“老老”与“慈幼”。

  春秋末期,越王勾践为积蓄力量,采取了鼓励妇女生育,保护幼儿的措施。《国语·越语》中记载:政府派医生帮助妇女分娩。生了男孩的家庭,国家奖励两壶酒和一条狗;生了女孩的,奖励两壶酒和一头猪……那些孤老、寡妇、生病的、贫困的人家,其儿女由政府收养。

  大秦帝国执行法家路线,用严刑峻法保护儿童。《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载:擅自杀害养子者必须斩首,且明确规定,如果儿女发育不全或者儿女太多,父母不愿意抚养而抛弃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还规定,老师如果过度役使学生,或者鞭打学生,必须罚购买一副盔甲或者两副盔甲。

  汉代在刑罚适用上对儿童采取宽宥政策,《二年律令》第八十六条规定:10周岁以下的儿童,除犯杀人罪外,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且排除10周岁以下儿童的死刑和肉刑。如果10周岁以下的儿童杀了人,判处四到六年的徒刑,男的为政府修城墙,女的为政府舂米。此外,东汉时期的道教《太平经》反对弃婴、虐杀女婴。

  魏晋南北朝时期,以佛教为代表的宗教慈善活动开始呈现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佛教济贫救灾、施医给药、规诫杀戮、劝善修德的思想和行动,成为当时慈善业的主力军。崇信佛教的梁武帝萧衍正式下令在京城成立官方福利机构孤独园,以救助孤独无依的老人、儿童和患者。它的出现,在中国弱势儿童权益保护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到了唐朝,法律对儿童的保护日趋完善。《唐律疏议·断狱》规定:妇女犯了死罪,如果该妇女是怀孕的妇女,应当等到其分娩后100天才可对其执行死刑。如果该妇女没有分娩而对其执行死刑,相关的审判人员将被判处刑罚两年;如果分娩后未到100天就对该妇女执行了死刑,相关的审判人员将被判处刑罚一年。如果该孕妇逃跑了,相关的审判人员依前述的规定各减两等处罚。如果该孕妇分娩后100天未对其执行死刑,审判人员应当依次向上奏报不执行死刑的理由。唐朝允许已婚而无子女家庭收养同宗的儿童为养子,也注意保护被收养子女的权益,规定一旦收养子女后,不能随意抛弃。法律严禁拐卖儿童,并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如《唐律疏议·贼盗》中对拐卖儿童的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

  宋朝实行“慈幼恤孤”的政策,从贫穷家庭孕妇的妊娠、新生儿的出生,到荒歉年间儿童的遗弃,都规定了明确的救助和保护措施,而且大宋成立了官办儿童救助机构。当时规定:故意杀害子孙者,判两年徒刑。《宋史·宁宗本纪》卷三十八记载:1205年,宋宁宗再次下达严禁民间杀子的命令,命令地方政府每月发给钱粮收养弃儿(“辛未,申严民间生子弃杀之禁,仍令有司月给钱米收养”)。按南宋政府“胎养令”的精神,凡城乡贫困家庭,在妻子怀孕5个月的时候,可以到所在州县政府登记,申请政府救济。政府的救济包括:免除孕妇丈夫一年的徭役,犹如“陪产假”;减免生产家庭的丁税钱,即减税;以及发放生育补贴,一般是4000文钱。

  北宋年间,一些家庭因为赋税沉重,生活艰难,民间生子不养的现象十分严重。如浙江湖州地区的老百姓家庭,通常只要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再生的小孩便溺死或者丢弃。为了破除这种陋俗,广大慈善人员建议政府拯救弃婴,为此,宋朝建立了专门的收养机构居养院、安济坊和漏泽园等,救助孤幼。1090年,苏东坡在杭州建立了安乐院。1102年9月,各地成立了安济坊、婴儿局、慈幼局和慈幼庄等专门慈幼机构。慈幼局除了收养弃儿外,还可为无子女家庭收养之用。慈幼局是这样运作的:官府出钱雇用奶妈抚养弃婴,且每月发给钱粮绢布,保证其温饱,弃婴被抚养成人后,让其自食其力。如果民间有人想领养弃婴,官府每月依然发给1000文钱,3斗米,三年后停发。

  明清时期,因为国力衰弱,民生凋敝,弃婴问题十分严峻。为了遏制溺婴恶俗,人们开始推行弃婴保护事业,全国各地纷纷成立了救助弃婴的专门机构——育婴堂和保婴会等。明朝万历年间,周孔教在苏州推行弃婴保护事业。1634年,蔡琏在扬州成立了育婴堂。顺治十二、十三年(1655-1656年),扬州府的江都、高邮的绅商捐款相继建立了许多育婴堂。

  明末清初的柴世盛是浙江山阴(绍兴)人,曾任河北阜城知县、天津屯田推官(农垦局长)等职,明亡之后,他出家为道士,居住于北京夕照寺。由于连续的战乱令民不聊生,到处都是逃难的难民、暴露在外的尸骸和失去依靠的婴儿。柴世盛在北京城外建立50个暴骸坑,每天带人在城内外埋葬无名尸体。其间,他发现路上有很多奄奄一息的弃婴,觉得孩子们可怜,便在夕照寺以西募款建了一所育婴堂。

  育婴堂的经费得到许多缙绅的参与赞助。在几十年间,缙绅们始终关心育婴堂,他们捐献了200多亩土地和几百套房产,把地租、房租作为育婴堂的经费。柴世盛还请北京的绅士捐款建立了陶器厂,以贩卖陶器的收入充作经费。

  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帝以私人身份向柴世盛的育婴堂捐款1000两,并令各部各捐1900两,还在多地购置田产,年收租金作为抚养孤儿之用,并赐书“功深保赤”匾额悬挂于育婴堂。

辽ICP(备) 10202468号-1 

辽公网安(备) 21138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