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地税】注意啦!3月1日起,涉税处理请注意这三大变化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3-16 10:21:12    文字:【】【】【

会计小伙伴们

你们准备好迎接

三月的工作了吗?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

三月起

这些新规的施行

将改变你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一、比对内容: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

二、申报比对规则:1、表表比对: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2、票表比对: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3、表税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比对。

(一)申报比对相符;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二)申报比对不相符;申报比对不相符的,向纳税人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

1.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符合本项第2点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

2.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3.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4.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油费支出取得油费发票,发票票面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显示的是“*石油制品*93号汽油(具体什么油等)”

且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色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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