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完成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大修。
新个税法虽然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但部分减税红利却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个税面临着以下几点变化。
变化一:“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上调至500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通常所说的“起征点”)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
此外,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
据测算,此次“起征点”上调,广大工薪纳税人将不同程度实现减税,其中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约49%。
变化二:低税率级距扩大 中低收入者受益最大
在上调“起征点”的同时,10月1日新税率表的执行,将给中低收入者带来更多减税红利。
新个税法保留了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变化三:引入专项扣除将更大降负
新个税法最受关注的降负“红利”,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新个税法新设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可在申报纳税时予以税前扣除,从而切实降低税负。
对纳税人而言,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考虑到了个体差异,更有利于精准减税。
变化四:享受更优化、便捷的税务服务
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新个税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此次修改则旨在推动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着力解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是我国健全现代税制体系和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新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劳动性所得归并为“综合所得”,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其他各项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此举意味着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迈进的工作已经启动,有利于实现收入来源单一与收入来源多元的纳税人之间、拥有不同种类劳动所得的纳税人之间的课税公平,使具有相同支付能力的纳税人承担大体相同的税负。
新法统筹考虑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将综合所得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每年6万元,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税负,能够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同时,优化调整综合所得的税率结构,这可以让新法的减税红利覆盖更广泛的人群,尤其是为中低收入群体减税,使税法的收入调节效果得以强化。
新法注重保障纳税人的教育权、健康权、居住权等基本人权。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负,而且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彰显新法对公平原则的贯彻。这一做法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更加平衡充分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并将对其他税种税法的制定和修改起到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