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0-08-19 13:00:53    文字:【】【】【

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辽ICP(备) 10202468号-1 

辽公网安(备) 21138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