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2019年2月份从企业借款200万元自用,次年3月份还款了,是否2019年还有20%股息红利个税的风险?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0-07-31 20:20:49    文字:【】【】【

      疑问

  股东个人2019年2月份从企业借款200万元自用,次年3月份还款了,是否2019年还有20%股息红利个税的风险?

      答复

  有的,随时存在个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200万元*20%=40万元

      提醒

  只要是股东个人借款年底未还、也没有用于经营,则就存在个税风险。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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