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1-03-23 10:46:55    文字:【】【】【

凌源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凌环罚字〔2021〕010号

凌源市鑫城珍珠岩有限公司

 址:凌源市牛营子镇小北沟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2MA0XQ38E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洋

我局于2021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凌源市鑫城珍珠岩有限公司渣场、料场未完全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凌源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凌源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以凌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凌环罚告字〔2021〕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同时依据《凌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由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认定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渣场、料场未进行完全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朝阳银行凌源支行

户名:凌源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帐号:80701201090000502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凌源市人民政府或者朝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凌源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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