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2-01-20 15:28:19    文字:【】【】【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省、市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监管模式,结合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对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进行日常环境监管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公开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细则。

第五条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凌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法定程序开展抽查工作,负责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及域内所有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随机抽查。随时完善和更新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污染源日常监管信息库由重点抽查对象、一般抽查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等组成,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重点查对象包指但不限于市控及以上污染源,如造纸、化工等重点污染行业工业企业,铅酸蓄电池、食品加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及我局任务应当列入重点抽查对象的其他排污企业。

特殊监管对象包括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

一般抽查对象是指除重点抽查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外的其他污染源。

第八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监督检查有特别规定的,可不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但是应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所有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特有行政执法证或环境监察执法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十条  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处置情祝,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朝阳市生态环规局凌源分局根据本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坏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污染源抽查数不超过2次,特殊监管对象不受该条款约束。

每季度抽查比例按照重点抽查和特殊监管对象不低于25%的比例参照执行,一般抽查对象每季度至少按照1:2.5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执法检查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时,污染源名称和执法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随机分配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做到全过程留痕。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本部门监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由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执法,并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六条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家次),纳入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计划,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按照信息公开要求,通过凌源市门户网站及时将上月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功,应当依法保守在执法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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