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5-28 15:20:04    文字:【】【】【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凌环罚决字〔2023〕014号

 

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465010815Q

地址:凌源市凌河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立杰

委托代理人:周志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位于凌源市凌河大街9号。2023年5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该医院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医院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及生态环境部20191224日发布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8.2.2.1),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了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事实;2023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 证明了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事实;2023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事实;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的排污许可证,证明了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凌环罚告字〔2023〕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属于大型企业。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2023年4月7日实施),对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处以罚款3.6万元整

你医院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娜

  话:15204229181

  址:凌源市北建昌街33-2-6

  编:1225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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