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7-20 15:21:02    文字:【】【】【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凌环罚决字〔2023018

 

柏明军土法炼金

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96503143950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凌源市刀尔登镇柏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柏明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柏明军土法炼金位于凌源市刀尔登镇柏杖子村2023年4月26日我局工作人员对柏明军土法炼金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柏明军在老供销社院内,擅自堆放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了柏明军在老供销社院内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事实;2023年426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证明了柏明军在老供销社院内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事实;2023年426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柏明军在老供销社院内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2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凌环罚告字〔20230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因证据不足,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合议)决定对你(单位)撤销行政处罚请求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2023年4月7日实施),我局决定对你处以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娜

  话:15204229181

  址:凌源市北建昌街33-2-6

  编:1225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20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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