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6-30 15:22:45    文字:【】【】【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凌环罚决字〔2023〕013

 

凌源市德舜源采石场:

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2MABW1GGT4K

地址:凌源市东城街道瓦庙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晶莹

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8107071026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417日对你厂凌源市德舜源采石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凌源市德舜源采石场位于凌源市东城街道瓦庙子村。2023年4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厂易产生扬尘的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3417日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了凌源市德舜源采石场易产生扬尘的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2023年4 月1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证明了凌源市德舜源采石场易产生扬尘的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2023年4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凌源市德舜源采石场易产生扬尘的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凌环罚告字〔2023〕013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属于微型企业。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2023年4月7日实施),对你厂处以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娜

电话:15204229181

地址:凌源市北建昌街33-2-6

邮编:1225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2023年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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