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9-05 09:16:22    文字:【】【】【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凌环罚决字〔2023〕010

凌源市龙兴铸造厂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L11676041D

地址: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学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91日对凌源市龙兴铸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凌源市龙兴铸造厂位于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2023年91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凌源市龙兴铸造厂废气治理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202391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凌源市龙兴铸造厂废气治理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2023年911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朝凌环责改字〔2023〕09号)》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责令你单位于918日前完成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处行政处罚

二、免于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鉴于你单位于整改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未造成环境影响,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朝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朝环发〔2023〕13号)文件中 “建设单位未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责令备案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备案,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联系人:张娜

电话:15204229181

地址:凌源市北建昌街33-2-6

邮编:1225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2023年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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