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凌环罚决字〔2023〕010号
凌源市龙兴铸造厂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L11676041D
地址: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学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对凌源市龙兴铸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凌源市龙兴铸造厂位于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2023年9月1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凌源市龙兴铸造厂废气治理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1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凌源市龙兴铸造厂废气治理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朝凌环责改字〔2023〕09号)》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现责令你单位于9月18日前完成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处行政处罚。
二、免于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鉴于你单位于整改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未造成环境影响,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朝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朝环发〔2023〕13号)文件中 “建设单位未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责令备案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备案,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联系人:张娜
电话:15204229181
地址:凌源市北建昌街33-2-6
邮编:1225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