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法院四项举措大力破解执行难题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7-31 19:16:23    文字:【】【】【

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结束后,凌源法院学深、学透最高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和省、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院党组高举重拳,托举全院之力向执行宣战。党组书记、院长王久君亲自谋划执行方案,分管副院长李永春、执行局长辛宗奇集思广益,凝心聚力共议大招。在年初运作并试行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凌源法院缜密结合本院执行难的工作实际,从执行工作自身程序上入手,高调推出并强劲实施四项举措,以此助推执行工作稳步发展。随着“四项举措”的实施,凌源法院也相继跟进了其他执行工作,如协助执行由传统的信函、传真、电话等通讯联络向使用QQ、微信等平台进行更新和替换。截止531日,凌源法院已执结各类执行案件573件,比去年同期多结133同比上升30%。凌源法院党组坚信:只要众志成城、合力攻坚,一定能打赢执行难这场硬仗!

七县(市)联动。为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凌源法院党组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牵头在辽宁凌源、建平、喀左、建昌、内蒙古宁城、河北平泉、宽城七个县(市)法院实行执行联动机制,即对执行事项委托异地执行协助工作在七个县(市)法院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本着共同协商、共同配合、共同受益的原则,合力攻克执行难620日,凌源法院已将《凌源、建平、喀左、建昌、宁城、平泉、宽城七地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及异地执行协助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寄至另6个县市区法院征求意见。该联动机制实施后,定能对执行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律师协查。随着案件的增多,凌源法院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有效借助他人力量执行案件,凌源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勇于放权,即根据个别执行案件需要,法院以律师协助调查函的形式,向律师事务所(指案件审理时曾接受当事人委托并指派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指定律师协助调查、收集特定证据。凌源法院明确规定,根据个案案情需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有特别授权后,法院方能向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

律师仅限对调查函上载明的事项进行调查,不得超出调查范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结果函复法院,调查结果也只能用于法院执行。遇有关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律师调查的情形,律师应及时告知法院并持函协助执行人员进行调查,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将依法作出处理。凌源法院自6月份尝试此做法以来,已发出《律师协助调查函》5份,效果明显。此举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力量不足问题,更好地消除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周期长的误解,对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有益无害。

三室把脉。凌源法院在执行案件报结程序上,严格把握退出和恢复两个程序。即对经查证确无执行能力需要报终结的案件,执行局必须书面申请报本院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三(室)联合把脉会诊。三室在接到报结申请后,将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无执行能力核查,并记录在卷,经核查属实批准确认终结后,才能对该案实施退出机制,从执行难中排除。未经把脉确认执行局不得自行报结。当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请求恢复此案执行的,也须经过三室核查确认后恢复此案执行。今年以来,凌源法院经三室确认终结案件13件。通过退出和恢复程序,大大增强了办案透明度,有效把控了终结案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同时也依法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上访率。

局外监督。为实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的分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凌源法院自年初开始,改变以往执行异议案件均由执行局自行审理、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弊端,在本院立案二庭另行成立执行裁决庭,对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一律交由执行裁决庭审查和审理,执行局不再受理执行异议案件。此举不仅从程序上极大地保证了执行案件的公正性,更有效地打消了当事人对执行局以及执行人员的顾虑心理,使自己的刀难削自己的把的弊端不再存在,从实质上杜绝瑕疵案件的发生。年初至今执行裁决庭已受理并裁决执行异议案件25件,执行异议申请人对法院此举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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